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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革机关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3/8/22  作者:广东民革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省民革机关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3年7月29日修订)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推动bt365注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由专职副主委担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处室负责人兼职计生干部。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负责人事工作的干部负责单位人口计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整个单位的计生工作负总责,加强对计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力争全面完成每年的计生工作任务。

二、管理措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计生部门的计生政策,广泛开展计生宣传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人都必须自觉执行。

(二)、号召青年干部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推延三年,(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三)、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四)、做好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的登记和检查工作。(建立统一的育龄干部登记卡,每年组织已婚育龄女干部职工查孕一次,每年对属于育龄期的男干部职工家属进行2次函调。

(五)、为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落实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处罚、补助的规定。

                                 bt365注册机关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